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
(2018年9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)
第一条 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,发挥华侨在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,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的保护,适用本条例。
本条例所称华侨,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。
华侨身份由侨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。
第三条 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。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,并履行宪法和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。
华侨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,维护祖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,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行为。